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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举报须知
发布时间:2020.12.29    来源:阳光检务网

1、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2、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网络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3、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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