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 计 小 知 识
——借贷记帐法
侦查一科 陈荣喜
作为一名反贪干警,对于查账工作,是经常遇到的。但是,由于自己财务会计知识的贫乏,一遇到需要查账的时候,就有点不知所措、找不着北的感觉,查起来比事倍功半还要事倍功半。记得有一次因案件证据问题要到银行查某单位十多年前的老账。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少,而时间又紧迫,所以我们也跟着进去档案室一起翻账本翻凭证。虽然银行工作人员先根据会计账目把需要找的记帐凭证找出来了,但是每本凭证都有四百页左右,大多数一天的凭证有两、三本。自己就暗想,如果一页一页地翻,查一笔就要翻半天,那么几十笔数要翻到案件超期了!正当我迷惑之际,银行工作人员好象看出我的窘迫,就教我首先看凭证封面找到所找的科目,再根据这笔数的性质直接翻到该类票据,然后对这类票据从头一页页地找,就能找到你需要的原始凭证。如此一干,果真效率提高了很多。
所以,干反贪工作,不仅需要有法律知识,还需要有会计财务知识和其他方面的知识。
自己就拿《反贪查账实务与技巧》来恶补会计知识的。一有空,我就拿来看,用现在的时髦话说就是“充电”。不过才读了一丁点,因为要弄懂一个问题,有时要重复看几次。就象那个“借贷记帐法”,看了几次才弄出一点头绪。
1988年,我就在基层院干反贪工作,当时的记帐方法是用“收支记帐法”,后来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说这个“收支记帐法”不科学,要改为“借贷记帐法”。我不仅弄不清后者怎么地科学,反而连收支与借贷怎么的对应都搞不清。所以我就特别地认真看了这本书上列举了我们检察工作常用的12种账户的借方、贷方所登记的内容。第一次我按顺序通读一篇,第二次我将它们之间作对比地再读一篇,但是还是觉得难以记忆,因为借方所记的内容在某个会计账户是“收”,而在另个会计账户是代表“付”。经进一步概括,发现了有如此“规律”:除了库存账户(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库存商品、库存产品)借方登记是“收到”,贷方登记的是“付出”之外,其他账户刚好相反,即单位付出去的款项(包括投资、还款、支付工资、税款等)应记入借方,而贷方登记的内容则是收到(包括借到款项、收取资产、收回投资等)款项。
这只是我的一点体会,也不知道正确与否,请各位指正。谢谢!
201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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